省辖市
概述
省辖市,过去的行政区划称呼,指隶属于省或自治区的“地级市”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,“省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、县、自治县、市”,据此推理,“省辖市”指除直辖市以外的地级市。
2 扩展释义
省辖市,过去的行政区划称呼,指隶属于省或自治区的“地级市”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,“省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、县、自治县、市”,据此推理,“省辖市”指除直辖市以外的地级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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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词条最后更新于 2026-07-10 06:26:22
省辖市,过去的行政区划称呼,指隶属于省或自治区的“地级市”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,“省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、县、自治县、市”,据此推理,“省辖市”指除直辖市以外的地级市。
省辖市,过去的行政区划称呼,指隶属于省或自治区的“地级市”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,“省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、县、自治县、市”,据此推理,“省辖市”指除直辖市以外的地级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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