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检失职罪

概述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,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、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,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,或者延误检验出证、错误出证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。

2 扩展释义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,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、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,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,或者延误检验出证、错误出证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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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词条最后更新于 2026-07-15 20:32: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