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警官学校
概述
中央警官学校,1936年6月3日,《整理警政原则》中第7条规定:警官教育应统一于中央警官学校,各省已办的少数警官学校应一律停办。
2 扩展释义
中央警官学校,1936年6月3日,《整理警政原则》中第7条规定:警官教育应统一于中央警官学校,各省已办的少数警官学校应一律停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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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词条最后更新于 2026-07-12 07:16:46
中央警官学校,1936年6月3日,《整理警政原则》中第7条规定:警官教育应统一于中央警官学校,各省已办的少数警官学校应一律停办。
中央警官学校,1936年6月3日,《整理警政原则》中第7条规定:警官教育应统一于中央警官学校,各省已办的少数警官学校应一律停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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